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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制度与工作条例(2018年)

发布时间:2018-10-29浏览次数:309

督导制度工作条例2018



教育督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确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现代教育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学院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教育教学质量督查监控,规范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更好地引导全体教师全面履行教师职责、深化内涵建设,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及上海市六部委《关于深入推进上海高校分类管理评价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制度与工作条例(试行)。

一、学院教育督导专家的工作

教育督导是由教育督导组织及其成员根据教育科学理论和国家教育法规政策,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以期促进教育效率和教学质量提高的过程,强化教育督导、旨在保障师生质量自觉,提升质量意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结合教育部和上海市的文件要求,主要督查学校办学五方面的问题:一是办学定位是否准确,怎么保证准确确立办学定位;二是专业设置是否合理,怎么保证合理设置专业;三是课程和课程体系设置是否科学;怎么保证科学设置课程和课程体系;四是课堂教学是否有效,怎么保证课堂有效教学;五是制度体系是否支撑有力,怎么保证制度体系支撑有力。具体工作包括——

1. 通过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状态,主要包括专业设置与布局,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环境与资源保证,技能竞赛,招生就业等方面及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教书育人、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各环节进行全方位的随堂听课、监控评价、咨询服务,推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提升。

2.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CRP等平台,表彰、总结高质量的课程和教师,发现并研究专业、课程建设及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为各专业、建设及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议。

3.作为专家,参与欲评职称教师的教学能力考核,参与对各类教学事故的调查、认定。

4. 积极探索高职院校督导工作的新思路,根据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不断拓展和改进教育督导的方法和形式。

5.完成分管院长及质管办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

二、学院督导专家的组成与履职

重组的各位督导专家既是国家“教育法”确定的基本教育制度的督导专家,也是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专业诊改专家。教育督导的自主监控、督查是闭环的、全方位的。

作为学院督导专家,参加教育督导(专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自我诊改)例会,履职学院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监控督查等工作。日常在CRP上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每学期向质管办提交1份《教育教学工作督导评价报告(有数据、有典型案例)》。同时,又是院(系)二级教育督导的负责人。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教学督导制度及工作条例等停止执行。本条例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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