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光政〔2019〕17号
各二级学院、系、部,各处、室、馆、中心、所:
2019年4月30日党委会和5月8日院务会审议通过了《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现将具体文件下发,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5月13日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及《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是指在学院办学自主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范校内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管理行为,由学院发布,在全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统称。
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章程、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院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规章制度标注“暂行”、“试行”等字样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单位或部门认为有必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重新制定发布。
第三条学院及学院授权的各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或部门”)以学院名义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单位或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四)广泛征求意见,贯彻民主集中制;
(五)各规章制度之间应协调统一。
第五条规章制度应当方向正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规章制度内容一般包含名称、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单位或部门、施行日期。
根据内容需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其中,条用“第×条”字样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一)”、“(二)”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1)”、“(2)”依次表述。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
第六条院务会和党委会是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机构。院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学院办公室)受院务会和党委会委托,负责规章制度起草的协调、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起草与审核
第七条基于学院安排或实际需要,各单位或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在分管院领导指导下负责规章起草工作;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组成各有关单位或部门参加的联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主办单位或部门由学院指定;学院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指定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第八条起草规章制度,须注意与上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院现行规章制度相协调与衔接。遇有内容涉及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由学院决策的重大问题,起草单位或部门应当先行报请院务会或党委会决定。
起草单位或部门、起草小组形成“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学院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应当征求二级学院、系、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学院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应当征求教代会代表的意见。
起草单位或者部门、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情况,对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制度送审稿”报送学院办公室。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制度送审稿中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供学院决策时参考。
第九条起草单位或部门、起草小组在形成规章送审稿的同时,应形成规章制度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订规章制度的目的、依据法律、法规的名称、起草过程、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起草说明应经起草单位或部门、起草小组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对内容涉及其他单位或部门的,应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
第十条学院办公室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规章制度送审稿及起草说明进行审核;必要时,安排继续听取有关单位或部门、院系部或教代会代表的意见,或征集法律、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学院其他规章制度相抵触;
(二)条文结构是否合理、用语是否准确、规范;
(三)征询意见是否全面,是否存在重大分歧并形成处理意见;
(四)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学院办公室审核通过,形成“规章制度草案”。规章制度草案由分管院领导主持审核,根据具体情况召开由起草单位或部门、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专题研讨会,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
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在审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回起草单位或部门修改或做进一步协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院内现行规章制度相抵触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草案违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起草单位或部门与相关单位或部门充分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的;草案自身存在较大争议的,都应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或部门,按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核准意见,形成“规章制度会议审议稿”提交院务会或党委会,按照规定程序讨论通过。
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应按照规定程序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发布和解释
第十四条经党委会或院务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须经分管院领导领导签署,由学院办公室以“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文件”的形式颁布。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的解释权由学院授权的相关单位或部门行使。依据规章制度制定的执行细则和解释性文件,需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修订和废止
第十六条各单位或部门要对其起草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清理,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时申报修改或废止。
规章制度的修改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规章制度的废止,由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由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请审议通过该规章制度的学院相关会议讨论决定。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如有再行订立需要的,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并在其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第十七条保证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各单位或部门应每年形成本单位的年度制度汇编,学院每3年对校内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清理,各单位或部门按照学院要求做好相应的规章制度清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2019年4月30日党委会和2019年5月8日院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办法发布前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各单位或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清理;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按照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