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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8浏览次数:21

关于印发《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光政〔201911

  

各二级学院、系、部,各处、室、馆、中心、所:

2019327日院务会审议通过了《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现将具体文件下发,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201948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事工作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稳步、扎实、有序推进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出访计划

学院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制定因公临时出国(境)交流计划,于每年11月汇总至外事办公室。计划应包括出访任务、前往国家(地区)、时间、天数、人数、经费预算及经费来源等。计划由外事办公室协调、审核后提交院务会议审定,严格按照获批的计划认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安排计划外出国(境)的,应单独以报告形式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条 组团原则

(一)学院在编教职工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学习、交流、访问,必须目的明确,任务具体,人员精干,线路合理,日程充实。坚决制止一般性考察和没有目的或无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活动。申报出国(境)研修项目应有明确的研修课题和任务。

(二)为保证学院、院系部及有关部门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同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避免同团出访、同时率团出访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三)因公出国(境)访问团组,原则上出访团组人数不超过6人。团组成员的本职工作与出访任务应密切相关,成员间分工明确,每个成员在出访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实质性任务。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境当日,下同)。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 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单独访问香港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访问澳门不超过4天,同时访问香港和澳门不超过8天。

教学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可按实际日程合理申请在外停留时间。

(四)合理安排日程,公务活动尽量安排在工作日,且不少于总日程的三分之二,尽量避免出访地之间移动占用过多的公务时间。

(五)院级领导作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假期进行。中层干部作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应在不影响行政工作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条 审批程序和出国(境)手续流程

(一)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学习、交流、访问,应提交规范的“因公出国(境)申请”材料。

(二)“因公出国(境)申请”材料包括:内部请示报告、“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申请表”、“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境)行程表”、邀请信(PDFJPG)和邀请信翻译件等相关材料。

(三)个人联系出国(境)研修(30天以上),应按要求提交内部请示报告、邀请信及翻译件、“公派出国(境)留学申请推荐表”扫描件。经学院审批同意后,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上海市教委等出国(境)研修项目,采取“个人申请、部门推荐、职能部门审核、院务会审批”的原则进行。个人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并结合自身研修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申请,获得部门推荐后,上报人事处。获批人员的材料由人事处统一按照项目要求时间报送上级单位。

被录取人员根据人事处通知,按要求签订院校出国(境)研修协议,并办理签证等前期手续。

第四条 经费使用规定和报销审核程序

(一)因公出国(境)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尽可能控制在国(境)外的停留时间。所有短期出访经费使用按“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出国(境)研修经费使用参照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二)出访人员回国(境)后提交“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回国(境)人员出访报告”或“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回国(境)人员研修报告”后,方可办理报销事宜。

(三)所有出国(境)财务报销须提供学院内部请示报告、所有出访人员签名确认的费用明细单据等,经外事办公室审核后,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出访(研修)报告

出访人员回国(境)后2周内提交“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回国(境)人员出访报告”,并将纸质签名报告交至外事办公室;研修人员按要求每3 个月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学院提交研修小结, 研修结束回国后 1 个月内提交“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回国(境)人员研修报告”。

第六条 行前培训和外事纪律

出访前,学院外事办公室须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培训,内容包括外事纪律、财经纪律及出访注意事项等。

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院利益;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学院声誉。在出访期间,应自觉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应增强知 识产权保护意识,坚决执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

出国(境)研修(含攻读学位)人员,应珍惜研修机会,充分利用对方学习、科研资源,自觉从事学习和科研活动,以期回国后为我院的教育教学和本专业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在外研修期间有不良记录的人员,学院将不再安排其出访。

教学科研人员应依法依规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对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将严肃追究责任,并递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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