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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8浏览次数:67

关于下发《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试行)》的通知

济光政〔2019〕32号

各二级学院、系、部,各处、室、馆、中心、所:

2019年10月6日院务会审议通过了《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试行)》,现将具体文件下发,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联

席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试行)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1月8日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

议事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二级学院、系、部党政班子各司其职,分工合作,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促进二级学院、系、部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教育法》《民促法》《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二级学院、系、部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院行政和党委的决定、决议,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加强师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管理以及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水平和效益。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系会议。二级学院、系、部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和行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既分工又合作,互相支持配合,实行重大事项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议事制度。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二级学院、系、部正副院长(主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助理列席。根据会议具体需要,可吸收支部委员和专业主任列席会议。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在对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前,党组织或行政负责人应对议题调查研究。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要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二级学院、系、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研究讨论对学院各项决议、决定和指示的贯彻落实思路与措施,根据学院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及总结,年度考核、评先,教职工和学生的奖惩,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研究本单位的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等重要工作。

第三章议题的确定

第五条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变动,无特殊情况,不搞临时动议。

第四章会议召开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一般每个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以行政事务为主的由二级学院院长、系主任、部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研究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问题以及群团工作时由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人、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会议改期进行。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上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院党委和行政。

第十一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人、主持人或委托办其他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参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违者追究责任。

第六章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并发给相关人员;议定的事项以一定方式及时通报全体教职工。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学院机关处室建立处务会议制度,其他直属单位建立相应集体议事制度,并参照本规定实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和规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和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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