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光政〔2019〕35号
各二级学院、系、部,各处、室、馆、中心、所:
2019年10月6日院务会审议通过了《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具体文件下发,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1月8日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合同管理,严格合同责任,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经济活动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以下简称“合同”)。
学院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同按照性质、重要程度和标的金额大小,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法律关系简单、标的金额较小的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一)单价金额在50万元以上、批量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装饰、维修工程项目;
(二)涉外合同,即与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
(三)法律关系复杂或对学院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起草、审查、订立、履行、信息管理、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行为进行的规范管理。
第五条学院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学院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应熟悉职责范围内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履行职责,维护学院权益。
第六条学院不得签订经济担保合同,未经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
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院办公室统一指导学院合同管理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修改学院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对重大合同文本审查,必要时咨询专家出具法律意见;
(三)制作、发放、备存授权委托书;
(四)对各二级单位合同管理事务提供法务咨询服务;
(五)对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法务帮助和指导。
第八条采购与招投标、校园建设、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科研、国际交流、信息管理等职能部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合同事项的真实性、可行性;
(二)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三)对合同文本进行业务审查;
(四)督促合同承办单位处理合同纠纷;
(五)负责管理范围内合同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九条各二级单位按照其职责范围,为相应合同的承办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申请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合同授权委托书;
(二)分析论证合同事项的真实性、可行性;
(三)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四)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谈判、协商,起草合同文本;
(五)在授权范围内,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
(六)根据学院相关要求,将合同文本及资料提交业务、法律、审计审查,涉及“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合同,须提交院务会或党委会审定;
(七)履行合同义务,监控合同相对方的履行情况;
(八)妥善处理合同纠纷;
(九)负责本单位合同资料的备案和保管工作。
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承办责任人。合同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合同承办人。
第三章合同的起草
第十条合同的起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合同文本起草指南》(附件一)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学院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或按规定可不签订合同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起草前,合同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从维护学院利益出发,就合同事项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充分谈判、协商。
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及其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四条合同有国家和地方示范文本的,应直接采用该文本。没有示范文本的,应参照《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合同文本起草指南》中的一般合同示范文本起草。
合同文本由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认真审阅,必要时向对方提出修改意见,共同协商确定文本。
第四章合同的审查
第十五条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单位在对合同文本进行初步审查之后,根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将合同文本提交业务审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业务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三)合同事项是否符合学院利益;
(四)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五)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合理。
第十六条重大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将合同文本送交学院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同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于合同文本的业务审查意见;
(二)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三)涉外合同须提供中、外文文本;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订立合同前,合同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信用状况、生产能力等有关内容,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并认真核实合同相对方订立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合同订立前须经过如招投标等其它程序的,应先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九条合同由学院法定代表人订立,或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其他院领导、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订立。
未取得学院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学院任何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名义或本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文本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一条学院刻制“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敦促合同相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业务并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审核合同有关付款条款,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应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或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学院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对方没有履约能力或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院利益受损,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学院有关负责人报告,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事宜,以将损失降到最低。
补充、变更的合同视同新合同,需重新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妥善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合同的履行情况及结果。
第七章合同的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院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合同承办单位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合同登记管理工作,按照《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合同文本起草指南》的相关规定,建立合同文本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制度,及时编制本单位合同登记汇总表(附件二),记载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履行及违约情况、补充、变更和解除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整理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包括合同原件、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学院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合同档案及时移交学院档案馆保管。
第三十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汇总并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未经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超越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学院根据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发生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发生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的行为,学院将根据情节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合同管理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学院举办或设立的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合同文本起草指南
2.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登记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