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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8浏览次数:366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系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理顺学院与二级学院、系、部的权责利关系,充分发挥二级学院、系、部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学院与二级学院、系、部的定位

第二条学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学院依法享有自主设置和调整内设教学、科研机构的权力,依照学院相关规定对二级学院、系、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二级学院、系、部是学院下属的内部办学实体。二级学院、系、部在学院行政和党委的领导下,履行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职能。学院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两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第三章二级学院、系、部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

第四条学院对二级学院、系、部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决定设置或撤销。

第五条二级学院、系、部所属专业、教研室、工作室是其领导下的教学、科研基本单位,二级学院、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设置或撤销并报学院批复。

第四章学院与二级学院、系、部的权责利关系

第六条事业发展规划

(一)学院负责:

1.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

2.对二级学院、系、部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指导、审定和监督,对二级学院、系、部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二级学院、系、部负责:

1.根据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并报学院审定。

2.组织实施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自觉接受学院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第七条专业建设管理

(一)学院负责:

1.制定学院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2.承担学院专业建设的资源配置、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等职责。

3.制定专业建设评估和考核体系以及相关的奖惩制度。

4.组织、协调学院重点专业的申报和校内审核工作。

(二)二级学院、系、部负责:

1.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专业、教研室、工作室建设发展规划。

2.统筹和协调本单位专业资源分配。

3.根据学院有关办法开展本单位专业、教研室、工作室的检查、评估工作。

4.组织、协调本单位重点专业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八条队伍建设和干部管理

(一)学院负责:

1.制定和组织实施学院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核定二级学院、系、部各类人员的编制数和岗位数,规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职责和任职条件。

2.制定教职员工聘任办法和考核条例。

3.对二级学院、系、部整体工作和领导班子进行绩效考核、监督检查。

4.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实施对全体教职员工的奖惩。

5.聘任和考核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

6.任免和考核二级学院、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及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等中层领导干部。

7.核定和调整国家政策性工资、各类保险、津(补)贴;制定学院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审定各二级学院、系、部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二)二级学院、系、部负责:

1.根据学院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及学院确定的编制数和岗位数制定和实施本单位队伍建设规划。

2.制定本单位内部聘任和考核的实施细则,并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的聘任和考核工作。

3.向学院推荐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拟聘人选。

4.按照学院干部选任规定,确定主任助理、专业主任和其他干部人选,并报学院批复。

5.制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并报学院审定。

第九条教学工作管理

(一)学院负责:

1.制定学院教学工作的总体要求、改革模式和目标规范,对全院范围内教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

2.制定跨专业、跨院系的教师教学、科研和指导学生工作量的考核办法与标准,并监督实施。

3.认定学院教学成果,组织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师的评选。

4.制订全院教学评估标准,组织开展全院性教学评估工作。

(二)二级学院、系、部负责:

1.制定本单位专业人才及学生的培养规划。

2.制定和组织实施教学计划,按照教学资源共享的原则,组织本单位所辖专业面向内外的各类课程教学。

3.组织开展本二级学院、系、部教学改革和质量监控工作。

第十条科研工作管理

(一)学院负责:

1.制定学院科研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学院科研评价体系。

2.协调学院重点实训室、实训基地建设有关工作。

3.组织国家和地方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和评估,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4.认定和评估学院所属知识产权,负责学院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5.组织校级重要学术会议,协调各二级学院、系、部学术活动。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院科研工作规划和本学院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科研工作规划,完成学院下达的科研任务。

2.建立本单位科研成果的申报、认定机制和相应的奖励办法。

3.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管理

(一)学院负责:

1.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制定学院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和服务的规章制度,统一领导全院学生工作,对学院的学生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2.组织全校性学生思想教育活动,并指导学院开展学生思想教育活动。

3.负责组织开展校级各类学生评奖评优工作,负责学生违纪的处分工作。

4.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学生资助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学生的工作。

5.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相关政策。

6.做好在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二)二级学院、系、部负责:

1.制定本单位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

2.组织开展本单位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3.组织开展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学生资助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学生的工作。

4.组织开展本单位学生的评奖评优推荐工作,以及对本单位违纪学生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5.组织实施本单位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6.做好本单位在校学生档案收缴工作。

第十二条对外交流与合作

(一)学院负责:

1.制定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总体规划和规章制度。

2.开展校际战略合作交流,协调各二级学院、系、部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为各单位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搭建平台。

3.做好学院外事管理工作以及学院师生因公出国(境)的派出工作。

4.组织中外合作办学及国(境)外办学合作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二级学院、系、部负责:

1.根据学院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实施方案。

2.利用各种条件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报学院审批。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

(一)学院负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学院财务预决算;按财经政策分配各类办学经费。

2.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权责结合、财事结合、分级报帐、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制定学院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

3.审核各单位年度财务预算、用款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

4.组织对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费报销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二)二级学院、系、部负责:

1.二级学院、系、部作为学院的基层预算单位,负责制定学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以及用款计划并上报学院审核,严格按学院批复的预算以及学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使用年度经费。

3.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审批支配本单位的创收分成经费、本单位的各项科研经费(不含市教委核拨的政府扶持资金等专项经费)。

4.根据本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

(一)学院负责:

1.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结合、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制定学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2.开展学院资产清查,建立资产信息库,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统筹学院资产的调配与处置。

3.对各单位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实行资产绩效评估。

(二)二级学院、系、部负责:

1.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落实管理责任到人。

2.管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院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除本章各条所作规定外,因工作需要,各二级学院、系、部还需完成学院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各二级学院、系、部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各二级学院、系、部工作会议制度包括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务会制度、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三项制度。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

1.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系、部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二级学院、系、部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

2.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二级学院、系、部正副院长(主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助理列席。根据会议具体需要,可吸收支部委员和专业主任列席会议。

3.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系务会

1.系务会是二级学院、系、部研究、决定本单位除需由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重要事项以外的行政工作方面重要问题的决策机构,并负责执行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相关决定。

2.系务会成员由二级学院院长(系主任)、副院长(副系主任)、主任助理、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组成。

3.系务会具体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参照《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院务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1.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2.各二级学院、系、部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由本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

3.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参照《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工作规则》和《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党委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院务会和党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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