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我院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上海市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和我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我院各级学生社团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学院团委受党委委托,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下监督管理社团联合会对各级社团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学生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捐赠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我院的财务制度。
第六条 社团成立应当经院团委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报共青团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和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后勤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社团共分为理论学习型、科技型、兴趣型、公益型四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 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是院团委。院团委在必要情况下,可委托社团联合会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校纪校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
(四)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第三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六条 社团必须遵守我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团委的监督。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团委将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七条 社团应当定期向团委申请注册,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经团委批准。
第十八条 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经团委批准。
第十九条 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团委审查通过,团委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社团联合会负责人由院学生会社团部部长担任。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管理机构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级社团不得自行纳新,应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和解散。
(五)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六条 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院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划入社团整体活动经费。第二十九条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六章 社团成员的权力义务
第三十条 我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疑。
第三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四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社团成员有义务交纳所在社团规定的会费。社员自动退出时,会费不予退回。
第三十七条 社团每次收取会费不得超过10元,每学期不得超过30元。
第七章 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院团委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给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四十条 评选优秀社团和创优秀社团
(一)以下社团不能参加优秀社团评比:
1、社团成员不足10人的;
2、社团每学期活动不足5次的;
3、没有社团固定指导教师的;
4、没有较完善社团章程的。
(二)评比要素如下:
1、社团参与社团联合会号召活动状况。
2、社团学期或学年活动总结及参加评比申请。
3、终审答辩的情况。
(三)参评的各级社团须在每年9月份向社团联合会上报本社团的学年活动计划。
(四)评优标准及分值:
1、总材料(20分)。
2、社团成立时间,经费使用,活动场地情况(10分)。
3、社团总人数,覆盖百分比,社团人数发展变化情况(10分)。
4、章程 (15分)。
5、社团参与院级活动的情况和表现(15分)。
6、指导老师、组织结构,负责人(10分)。
7、每学期开展活动的次数和活动人数(10分)。
8、典型活动策划方案(10分)。
第四十一条 每学年评社团联合会最佳工作进步奖(1名);社团活动先进集体(若干);社团活动先进个人(若干)。
(该条例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