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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2019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9浏览次数:24

关于下发《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2019修订版)》的通知

济光学生〔2019〕64号

  

各二级学院、系、部,各馆、处、室、中心、所: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政厅20166号)、《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对原《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改后的《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下发至各院系、部处,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3月29日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机构:

1.学院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院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认定的审核和上报工作。

2.成立以各院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组长,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助理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参加的认定工作组。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参加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4.学生处对各院系成立的认定工作组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参照《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6]63号)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6]63号)中规定的上海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上海市教委相关规定,确定我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程序为:

1.学院在向新录取学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二),新录取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还要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每学年开始时,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认定工作会议,提出要求。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三),并负责收集。

3.每学年开学时,在校学生可到辅导员(班主任)处申领或从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网站下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于辅导员(班主任)。

4.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年级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低保、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6.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7.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征求意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邮件或书面方式向学院提出质疑。学院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所有认定工作在每年10月底之前完成。

8.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八、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九、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十、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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