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16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8〕9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加强学院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特制定《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指导思想与原则
1.学院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院在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实验技术等6个系列,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自主开展分类考核、评价和聘任工作。
2.学院依照《上海市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18〕91号,附件),结合学院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学院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实施办法,并据此开展聘任工作。
3.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学院党委对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统一领导。学院在岗位设置和聘任中,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政策规定,制定和完善学院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学院将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实施办法、聘委会组建情况、每年聘任工作情况及结果等报市教委备案。
4.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结合学院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实际,服务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以及学院改革发展的需要,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强化岗位聘任与管理,适时调整聘任条件,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与激励机制。
5.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应与岗位聘任有机结合,坚持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按照岗位需求及要求,严格聘任。
6.加强对聘任人员的考核和管理,明确聘任期限、任期目标以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强化聘任及考核,形成有效的退出机制,促进教师队伍的健康发展与整体水平的提升。
第二条聘任系列和职务类别
根据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按照学院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布局和要求,考虑到学院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岗位情况及特点,学院设置的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类别如下:
1.学院在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实验技术等6个系列,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自主开展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考核、评价和聘任工作。
2. 各系列的职务类别有:
(1)高等学校教师类职务: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2)自然科学研究类职务: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3)社会科学研究类职务: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4)工程技术类职务: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5)图书资料类职务: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助理研究馆员、研究实习馆员;
(6)实验技术类职务: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各类人员的聘任程序
1.凡属学院在编在岗的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符合学院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必备条件,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表现良好,无责任事故、无党纪行政处分,且年度考核为合格者,均可按规定申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 院外应聘人员应通过海内外公开招聘,按规定程序申请参加相应的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其中,学院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由学院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综合考察评议后直接聘任。
3.外单位调入我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我院后仍然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应在所在单位岗位设置额度内,根据岗位需要,重新参加竞聘。
4. 当年度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接受申报;临近退休的教师聘任高一级职务的需要说明理由,对接近退休年龄的申报人员,必须严格按聘任条件进行评审,不得降低标准;上一年度未通过学术、技术评议的人员,在本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不接受申报;学院没有设置相应高级职务岗位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未达到市教委其他文件中设定的有关职务晋升条件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5. 平级跨系列聘任人员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应与从事的专业岗位性质相一致,原则上不接受跨系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6.上一年度未通过同行专家鉴定的人员,提交新的代表性成果后方可参加当年度职务申报。
7. 连续两年未申报成功的人员,须暂停一年申报。
8.申报者须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所受奖励、主要学术论著等材料,学术论著与科研成果主要是其担任现职以来近5年所取得的。经相关聘任组织评审通过后,实施聘任。
第四条 申请教师职务的任职必备条件
一、学位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学院初聘各级职务的高等学校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及资历条件。
(1)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9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
(2)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3)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4)助教:具备硕士学位;具备学士学位,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
(5)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1962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博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
(6)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5年内,根据其学历、学术及专业技术水平,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聘任依据。对其中回国5年内取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或省部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排名前3),或者业绩特别突出,并经两名“两院”院士等本学科知名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具体条件可参见《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6﹞2号)。
2.学院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均应具有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非相关专业毕业教师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应进修完成4门以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且成绩合格;或者由相关单位确认已掌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
二、师德师风考核要求
学院高等学校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应作为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的首要标准,进一步加强对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三、教育教学工作业绩要求
1.教学工作量的要求
学院高等学校教师必须完成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一门及以上我院学生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教授原则上每2年应指导助教、讲师成绩显著。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院额定的基本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学院不得续聘或者聘其担任高一级教师职务。经学院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我院教师必须积极参加招生宣传与咨询以及就业指导工作。
2.教学工作质的要求
强化教师教学考核的基础地位。对于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或相关委员会)应根据其教学态度与投入、教学工作量、学生评教情况、专家或领导听课反馈情况、实训实习教学情况、参与教学改革情况、指导学生情况、课程和教材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成绩和成果等教学要素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当年度起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践习经历要求
1.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申报相应等级教师职务岗位,须经过1年及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由学院对其教育教学及履行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并经评议组评议和聘委会审定后实施聘任。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受聘教师职务时,可不受本办法中有关教学经历规定的限制。
2.我院高等学校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前,一般须有实际部门工作或实践经历,其中35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必须有累计1年及以上的企业践习时间,且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工程类教师一般须有1年及以上的企业实践经历。
3.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从事公共基础课教学的教师除外),一般须有每5年累计6个月以上产学研践习经历。公共基础课教师的标准另定。
五、学术水平和能力要求
1.应聘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 原则上还应当完全符合第(2)-(8)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3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或应具有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3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我院高等学校教师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3项及以上。
(2)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2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6)学术专著: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7)教学能力:获得国家和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1次及以上。
(8)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项目负责人再完成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3项及以上,且各项目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100万元。
2.应聘副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原则上还应当完全符合第(2)-(7)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2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或应具有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2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我院高等学校教师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2项及以上。
(2)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6)教学能力:获得校级教学评比最高等级奖励2次及以上。
(7)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项目负责人再完成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2项及以上,且各项目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100万元。
六、关于学历和资历的破格
破格晋升旨在建立青年人才迅速成长的激励机制,为其创造更好的外部竞争环境。破格主要适用于任职年限不满足要求的35岁以下青年教师和任职资历不足的海外应聘者。如需突破学历、资历以及规定的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要求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35岁以下青年教师申请晋升正高级职务的有关要求:
为了加强青年后备人才储备,35岁以下具有真才实学、发展潜力明显的青年教师,可直接申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要求为:
(1)属正常晋升者,聘任额度单独下达。
(2)属破格晋升者,聘任额度单独下达,有关学术要求为:论文(著作)、获奖数量均应至少达到本文所述学院规定的正常申报教学科研成果要求的1.5倍,或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或发表高水平论文专著(属高分区论文或他引高引用率或排名前10%的本学科国际期刊论文)。
(3)属越级破格晋升(中级职务直接申报正高级职务)者,聘任额度单独下达,有关学术要求为:论文(著作)、获奖数量均应至少达到本文所述学校规定的正常申报教学科研成果要求的2倍,或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或发表高水平论文专著(属高分区论文或他引高引用率或排名前10%的本学科国际期刊论文)。
七、关于代表作
学院可对从事原始创新和聚焦国家重大需求,主动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类教师,探索推行代表作制度,建立同行公认、学科(业界)贡献度大为基本标准的“学科(业内)代表作”评价体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代表作成果应是申请人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做出的具有系统性、标志性、创新性,并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学术成果。
八、关于外语和计算机能力要求
根据《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7〕2号)精神,我院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的前置条件。
学院将外语、计算机能力考核纳入继续教育内容,鼓励教师通过培训、自学、考试等多种方式和手段,不断提高教师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九、关于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
我院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聘任的依据。
第五条其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学院结合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制定教师分类评价标准,分类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学院制定的分类评价标准及聘任条件,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职务系列的职务(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暂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待新办法制定后按照新办法执行。
第六条代表性学术与技术成果专家鉴定
1.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应有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同行专家(其中至少二名为外单位专家)对其代表性学术成果进行鉴定。代表性学术与技术成果鉴定中同行专家应对被鉴定人在相关学科的学术建树做出明确评价。
2.送院内外专家鉴定的,由各单位审核整理齐备后交人事处统一组织送审,未经人事处同意而自行送院内外专家鉴定的材料,不予受理评议、审定。
3.聘请的鉴定专家应是学术水平高、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知名度的同行专家。鉴定对象的直系亲属、直接指导教师或学术成果的合作者不得聘请为鉴定专家。
4.学院人事处必须对送审单位或送审专家提出书面回避要求。
5.同行专家鉴定意见由两部分组成,其一是评语,其二是档次,分别为“A”、“B”、“C”三档。“C”票数不得超过总票数的三分之一。破格申报,要求代表性成果鉴定意见全部为“A”。
6.报送材料的要求
(1)报送同行专家鉴定的代表性学术成果应是任现职以来形成的最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主要代表作二至三项(部、篇),其中至少有一份是论文或著作。送审的论文必须是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应是任职必备条件规定的学术刊物论文,在原件经确认后提供期刊的封面、带书刊号的页面、目录以及论文全部内容的复印件,或论文的抽印本。代表作为著作、教材的,须为正式出版发行;参与编写部分章节(篇)的,须在原件经确认的前提下提供自己承担部分及书刊的封面、封底和目录的复印件,并有主编出具其具体执笔章节的证明(前言后记中有说明的除外)。除经所在单位和学院人事处审核的申报人“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材料”及论文检索证明以外,不得夹带任何与送审无关的材料。
(2)送审材料中的音像作品必须经省级电台、电视台正式播放,并持有省级电台、电视台播出证书或出版号;科研成果应符合任职必备条件规定且已经通过鉴定(须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7.申请各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所提供评审的材料应与其所申报的学科或专业、职务系列及现从事工作岗位相近或相关。所学专业与所申报专业学科应是相近或相关学科,确属跨学科的优秀人才,则不受此限制。
8.先参加工作,后取得非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学历的人员,申报目前所在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其所学专业应与现所从事专业一致。
第七条聘任组织
1.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本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2)聘委会下设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以及学术、技术评议组。
(3)各院、系、部等单位的聘任小组参照上述规定组建。
(4)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人员,其申报材料经岗位聘任单位预审后,和代表性学术与技术成果专家鉴定意见一致,分别提交院级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和学术、技术评议组进行考察评议后,报学院聘委会审定。
(5)聘任高等学校教师和其它专业技术职务须经以上聘任组织考察、评议和审定,最后由院长聘任。
2.成员组成
(1)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技术水平高,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熟悉聘任政策,有一定威望。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应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发挥好考察、评议组以及聘委会的作用。
(2)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3.聘委会的职责、组成和聘任规则
(1)聘委会的职责
聘委会在主任的主持下,负责对学院高等学校教师和其它专业技术系列各级岗位职务进行聘任。具体职责如下:
1)审定职务聘任原则、指导思想。
2)授权各考察、评议组和人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3)审定各评议组的聘任标准和聘任程序。
4)审定各考察组、评议组的评审结果。
5)投票表决。
(2)聘委会的成员组成
聘委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主管人事和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考察和评议组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7至9人,院长任主任,聘委会一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3)聘委会的聘任规则
1)对在考察组和评议组中均获得通过同意推荐的应聘者进行聘任。对于应聘正高职务者,要求在聘委会上进行面试答辩。对于副高及以下职务者,聘委会不再进行逐个面试答辩,听取情况通报后直接表决认定。对在各级考察组和评议组评审中、境内外专家鉴定意见中、申报材料公示中有异议以及有人民来信反映情况的应聘者进行面试答辩并重点审议。
2)召开聘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应聘人员获全体聘委会应到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者,即为通过有效。聘任意见由聘委会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章,方可被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3)对于聘委会聘任通过的应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学院在聘任发文公布前,将在院内上网进行公示二周。公示后无异议者,与学院签订高等学校教师和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合同及岗位责任书,学院发文实施聘任。
4)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 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的职责、组成和聘任规则
(1)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的职责
负责对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与工作实绩进行考察。
(2)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的组成
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由学院根据考察需要组建,人数一般各为7至9人。各考察组每届任期一般为1年。
(3)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的聘任规则
召开考察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应聘人员获全体考察组应到成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者,即为通过有效。考察意见由考察组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章。对于师德师风考察,实行“一票否决”制。
5.学术、技术评议组的职责、组成和评议规则
(1)学术、技术评议组的职责
学术、技术评议组负责对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其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本评议组的教师和其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学术技术标准和聘任程序。评议组的聘任条件与标准不得低于学院的有关规定要求。
2)负责审核本评议组所属各专业申报人员的材料,审核申报人员是否达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
3)在学院下达的名额内对申报人员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并书面给出评价意见和结论。
4)评议组成员必须保证有一周左右的时间审阅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在各评议组评议前,应聘人员申报材料应在所在单位内公示一周。
(2)学术、技术评议组的组成
1)评议组一般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或上海高等学校高职专业目录的基本专业设置,也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经专家论证后组建涵盖若干相关专业的评议组。
2)评议组由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成员一般为5至7人,其中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正高级职务评议组由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副高级职务评议组由本专业具有高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务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中级职务评议组由本专业具有高、中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务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各评议组由所在单位设负责人1名。
3)评议组成员一般由院内外专家担任,其中院内外专家的比例由学院根据需要确定。
4)学院负责组织校内专家进行评议,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及有关高校组织校外专家进行评议;或学院负责组建各评议组并组织各评议组专家集中开展评议工作。
5)学术、技术评议组每届任期一般为1年。
(3)学术、技术评议组的评议规则
1)召开评议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应聘人员获全体评议组应到成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者,即为通过有效。聘任意见由评议组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章。
2)评议组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评议。
3)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应聘高级职务人员必须在所属评议组内作述职报告。重点介绍代表本人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贡献的突出成就,对学院发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团队建设、课堂教学与实训实习等教学工作、人才培养所作的贡献以及受聘后的工作目标、岗位工作设想及计划。对于破格(学历、资历)的申报人员,评议组必须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专业及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面试答辩,严格把好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评议质量关。
4)经院内外专家评议,确认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符合职务任职条件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评议结果当年有效。
6.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7.不属相应评议组评议或者不按规定程序聘任的对象,其评议或者推荐拟聘结果无效。
第八条聘任纪律
1.申报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如有经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为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取消其5年内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申报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各级聘任组织成员及同行鉴定专家说情或打探内部讨论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
3.聘任组织成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接受有关申报人员的说情或游说,不得违反规定透露内部讨论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聘任组织成员资格,产生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学院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4.加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纪律教育。学院聘委会和人事部门要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事实、学术不端行为,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撤销,
5.相关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违反纪律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6. 对职务聘任中存在弄虚作假、打击报复、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情况的个人,未构成犯罪的,由市教委或我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聘任费用
院内人员申报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应按照学院规定缴纳评审费,所缴纳费用上交学院财务,用于支付各评议组组织专家开展聘任工作的费用。院内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费标准暂定为:高级职务2500元/人,中级职务600元/人。
第十条聘任时间
1.规范聘任工作。推进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常态化,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学院聘委会和人事部门要在年底前完成当年度聘任工作。对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完成的,也要提出具体工作计划,并向教职工说明情况。
2.每年内评聘的结果都须提交当年度学院聘委会审定后方可实施聘任。
3.完善公示制度,建立备案制度。学院聘委会和人事部门要做好聘任事务公开工作,根据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求,首次拟聘的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名单必须公示,聘任人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做好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档案的保管工作。学院聘委会和人事部门在评聘过程中,要做好评聘记录,建立评聘档案。对在评聘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要及时做好归档工作。评聘工作结束后,申报表及聘任通过通知要及时存入申报者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职务聘任与考核续聘
1. 经学院聘委会聘任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与学院签订“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合同”后实施岗位聘任。
2. 根据《教师法》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对新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均实行固定期限聘任,首次任期一般为3年。
3.聘任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违反聘任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在职务聘任期内,聘任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和辞聘。
5.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并已受聘担任相应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无须再经评议组评议。经考核合格和学院聘委会确认,学院与上述人员根据双方意愿直接办理续聘手续,签订聘任合同。
6.高等学校党政管理人员如需兼任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学院规定执行。
7.学院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由学院聘委会综合考察评议后直接聘任。
8.任期届满后,受聘人员将按照“聘任合同”的内容接受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低聘、缓聘、解聘或转岗,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9.考核续聘时同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续聘考核及晋升评审须同时进行,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通过,则自通过之日起聘任高一级专技职务,且原职务聘任期限自动续聘顺延至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之日。
第十二条工资待遇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按所聘职务确定工资待遇,受聘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辞聘、解聘后,其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自然取消。辞聘、解聘人员可以竞聘院内外其他岗位,受聘后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
学院成立争议处理工作小组,负责受理申诉、投诉及举报等,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