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光资〔2020〕1号
关于印发《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
维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系、部,各处、室、馆、中心、所:
2020年5月19日院务会审议通过了《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试行)》,现将具体文件下发,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5月27日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根据《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济光政〔2016〕22号),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学院资金委托校外方对学院仪器设备进行维修的管理。本规定所称“维修”,包括对仪器设备的故障修复、按保养规程进行的维护保养、大修等。
第三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仪器设备维修进行归口管理,对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具体保管和使用仪器设备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组织与实施工作。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建立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做好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确保本单位所有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处于良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各使用单位向社会购买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服务时,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须履行招标程序。各使用单位将仪器设备委托社会服务机构维护、保养时,应做好仪器设备保密工作。
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在学院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原则为“先行申报后实施维修”。由使用单位指派的送修人登陆我院“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先行申报,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核准后,使用单位方可实施具体维修操作。
维修人员应根据设备修理的验收要求,记录修理部位、所用零配件名称、数量、价格及实际耗用工时数,经送修人验收签章才算有效。对所修仪器设备实行三个月保修期,保修期内返修免收人工费。
维修验收完成后,送修人凭系统打印并加盖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公章的“维修单”和维修费“发票”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六条使用单位如遇需要紧急维修的情况必须先行口头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报备,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核准后方可实施紧急维修。
凡未经核准擅自请校外方对学院仪器设备实施维修而发生的维修费用由送修人或使用单位自理。
第七条确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难以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接近或超出原值的50%)而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送修人可登陆系统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申请报废。如修复费用虽然超过仪器设备原值的50%,但修复后仪器设备可延长使用年限2年以上或新增使用功能的,维修验收完成后,送修人应到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将维修费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增加原设备的价值。
第八条因使用人员责任心不强,有章不循,擅离职守而人为造成的非正常仪器设备损坏, 一律按《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济光资〔2018〕3号)处理后方可进行修理。
第九条本规定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