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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09浏览次数:166

  

  

  

济光资﹝20181

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家具固定资产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家具”),是指使用学院经费购置的教学、办公和生活等所用的桌几、椅凳、沙发、床、柜、橱、箱、台、架等各类家具。

第三条家具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施管理。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院家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家具配置、采购计划、验收、建账、变更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申购、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学院、系、部、各处、室、中心、所是家具资产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家具资产的购置申请、验收、建账、粘贴标签、日常管理、申请处置等工作。

   各单位的管理责任包括本单位使用家具的管理责任和学校公共场所家具的管理责任。学校公共场所家具资产管理责任单位划分见本办法附则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家具的配置

  第五条 家具配置原则:

  (一)经济实用。坚持先调剂、后购置,对新购家具兼顾品质、功能和价格,力求简洁实用和勤俭节约。

  (二)保障急需。家具采购依据轻重缓急,优先保障基本教学和办公需求家具的采购。

  (三)资源共享。家具配置立足基本需求,兼顾个人、单位及整体楼宇(楼群)家具的配置,使家具固定资产得到最大限度的有效利用。

第六条 家具配置范围和经费来源:

  学院家具的配置不分经费来源,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

  学院设立年度家具购置及维修专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学院家具购置及维修专项经费配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各二级学院、系、部、各处、室、中心、所办公家具的添置、更新与维修。

  (二) 校内公共场所(含公共和专业教室、公共会议室、学生和教师公寓等)零星家具的添置、更新与维修。。

  上述列举范围之外的家具配置经费自筹。

  第七条 家具配置程序:

  (一)申请。有家具需求的单位,须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家具需求申请包括年度申请和零星申请两种方式。

1.年度申请。全校各单位于每年11月下旬,将下一年度家具需求计划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2.零星申请。年度计划以外的家具需求,由家具需求单位直接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

  (二)审核。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需求单位申请,核查该单位实际需要的数量和标准。

  (三)调剂。资产与设备管理根据申请单位实际需要,在院内存量家具中进行调剂。院内存量家具不能满足需要的,列入采购计划。

(四)采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依据审批的家具采购计划,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第三章 家具的验收、建账和报账

 第八条家具验收。家具到货安装后,由采购单位及时组织管理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暂不能落实具体管理责任单位的,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代为验收。

  家具验收时应对照订货的相关要求,根据购置清单、发票、合同等进行逐一(项)清点,仔细检查数量、材质、规格型号、外观及内在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家具验收后,由采购单位填写《上海职业技术学院家具资产验收单》。

 第九条家具建账。家具验收合格后,由家具管理责任单位登记资产卡片,到资产与设备管理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打印标签,由管理责任单位按规范在家具上粘贴标签。

   未能落实具体管理责任单位的家具,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建账手续,在落实具体管理责任单位后,办理家具资产调拨移交手续。

第十条家具报账。家具建账后,由家具采购单位凭有关批件、合同、发票、验收单等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一条按照资产分类管理要求,工程项目中的家具应单独验收、建账。对于现存的隐含在房屋设施等资产之内的家具,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牵头组织后勤保卫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单位逐步将家具从相关资产中剥离,落实具体管理责任单位并建账。

第十二条接受捐赠、盘盈的家具应及时办理家具建账手续。

  

第四章 家具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和管理的家具实施具体管理。

   按照家具管理要求,各单位应指定家具资产保管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家具资产的账、卡、物相符。家具资产管理员变动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四条学院工作人员校内调动、离校、退休等涉及家具的,应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家具资产移交后方可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机构调整(含合并、分拆、撤销等)涉及家具的,应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及时办理调拨、交接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家具的调拨与处置

 第十五条 家具资产使用年限一般为15年。各单位对闲置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家具应在一年内申请调剂或报废,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每学期组织一次集中受理家具处置申请。

  第十六条 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批准,闲置家具可在校内进行调剂。调出、调入应该按照规定程序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相关调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拨。

第十七条家具报废处置时,由管理责任单位提出报废申请,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鉴定,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报废家具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清理与处置,按照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将本单位管理的家具擅自报废、转让或变卖。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每年定期抽查家具资产管理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家具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能,避免损坏和丢失。对人为造成家具损坏和丢失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家具资产管理考核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考核内容之一。对家具资产管理有序、账实相符的单位和管理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家具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坏和丢失的单位和管理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根据“谁申购、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公共场所家具资产管理责任单位划分如下:

1.公共教室(含教师休息室)中的家具,教务处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

2.各教学单位专用教室中的家具,各教学单位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

3.学生和教师公寓、学院餐厅等生活辅助用房及场所中的家具,后勤保卫处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

4.继续教育学院专用教室的家具,继续教育学院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

5.体育馆(室)的家具,基础部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

6.公共会议室等场所中的家具,院办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武东校区公共会议室等场所中的家具,武东校区管委会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

7.未明确管理单位的其它公共场所中的家具,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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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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