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为创造一个优美、整洁、安全、有序安静的生活环境,维护学生正常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团结友爱、相互尊重、互相团结、热爱集体,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二条 入住学生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住宿费。每年报到、注册时缴纳住宿费,并妥善保管好缴费收据以备查验。未经学校批准欠交住宿费的,学校将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学生补交,拒不补交费的取消住宿资格。
第三条 各寝室须制定文明宿舍公约,推选一名室长,建立卫生值日制度,每天打扫室内卫生、整理内务。严格遵守《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寝室和床位住宿,未经许可不得调换、搬迁寝室和床位。不得将饭菜带入宿舍内,宿舍内禁止饲养和带入宠物,保持公寓楼层通道的畅通,所有学生物品必须放在宿舍房间内,严禁高空抛物,不得在阳台堆杂,不准在门窗和墙壁上乱张贴、刻画和涂抹。
第四条 学生应爱护宿舍公共设施,不得私自拆装、移动宿舍里的设施和家具。不得将私人家具带入宿舍。因使用不当损坏或丢失的,照价赔偿;故意损坏,情节严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宿舍的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配钥匙或另加门锁。
第五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早起床6:30、晚熄灯22:30,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进行娱乐等活动,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六条 宿舍楼早晨6∶00开门,晚上23:00关门(周五、周六24:00关门),关门后进出楼学生必须凭证登记。
第七条 自觉遵守会客制度。会客时间11∶00—13∶30、16∶30—21∶30会客须凭本人证件,留证登记。未经批准,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寝室,严禁留宿非本寝室人员,违者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严禁在宿舍内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严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宿舍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等影响宿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在宿舍区内经商及推销。在宿舍使用电子设备应以不影响他人为前提。
第九条 安全用电。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器、电热毯、电吹风机、电水壶、电热杯、电饭锅、电熨斗等高功率电器;宿舍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严禁盗用公用电源。一经发现除没收外,还应按有关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离开宿舍时要关好门窗,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一条 严禁使用明火,严禁故意损坏、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发现损坏及时报告工作人员。严禁在宿舍楼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二条 节约水电,人走熄灯,关闭电器,杜绝长流水。
第十三条 患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学生,必须遵从医生指导,采取隔离措施,按指定的地方住宿或回家休息。
第十四条 学生因顶岗实习或个人原因需到校外住宿的,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退宿手续。退宿后个人物品未搬离宿舍的,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在校外住宿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学生离校时,结清学生宿舍的住宿费、水电费、家具赔偿等费用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夜间安全检查,不允许夜不归宿,晚归的学生必须配合宿舍管理人员查验学生有关证件,宿管人员进行登记,共同维护宿舍区学生生活秩序。如发生意外事件,应立即报宿舍管理人员和值班辅导员,并报告后保处和学生处,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口头批评教育、书面警示、通报批评教育、责令退宿等处理。对构成校纪处分的违规行为,按照《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