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监事会章程(暂行)
1.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条规定,学校设立监督机构——监事会。
2.监事会的成立和运行遵循以下原则:
(1)第一届监事会成员为3人。监事在学校党组织和教职员工代表中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其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2)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监事会每年度召开一至二次会议,会议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通过;
(4)监事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不得兼任董事、校长和财务负责人。
3.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学校财务运行情况;
(2)对学校董事和校领导履职、学校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的董事和校领导提出免职的建议;
(3)当董事和校领导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领导予以纠正;
(4)监事会监事长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5)行使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