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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1浏览次数:11




济光20213


关于下发《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系、部,各处、室、馆、中心、所:

学院20211020日院务会审议通过了《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附件二: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设备家具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表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2021111

附件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提高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再利用效率,严格控制并管理家具设备的报损、报失情况,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济光资〔20171号)以及《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济光资〔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上海市政府专项资金形成的限定性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处置范围包括: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家具设备;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家具设备;
(三)因合理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家具设备;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家具设备;
(五)闲置家具设备;
(六)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权限与程序

第六条  项目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涉及“三重一大”的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提交院务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策。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按管理权限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分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一) 后勤保卫处主要负责学校房屋、构筑物资产的处置,以及相关的产权变动工作;

(二) 项目与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学校各类设备,家具的处置,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

(三)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含电子图书资料)资料、期刊等的处置,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使用部门或拟处置资产的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受理,项目与资产管理处审批。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涉及“三重一大”的资产处置事项,项目与资产管理处按规定提交学院决策层审议,经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九条  资产使用部门或拟处置资产部门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时,除详细说明申请报废处置的理由外,还应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提供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对于已达到使用年限的通用设备如电脑、空调等设备,如果批量原值金额≥10万元,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院务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核准,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价方式遴选合格的废旧物资经销商进行回收处置。对于专业性强、使用面窄的设备,可单独处理。
(二)原值金额 ˂ 10万资产的处置,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与资产管理处审批;

(三)国有资产使用年限按照“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实施细则”(济光资20182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对于已达到使用年限但仍有利用价值的设备应继续使用,也可通过院内发调剂公告的方式,优先无偿调拨给学院其他的单位和部门继续使用;或按照国家规定捐赠给贫困地区,或有偿转让给校外的单位和企业。
第十一条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资产使用部门应从紧提出处置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应从严审批。

第三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

第十二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处;其发生相关的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搬运费用等有关费用据实列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牢固树立勤俭办学理念,强化资产管理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资产处置工作,并自觉接受学校的管理监督。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项目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设备家具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表


固定资产类别

内容

最低使用年限(年)

通用设备

计算机设备

6

办公设备

6

车辆

8

图书档案设备

5

机械设备

10

电气设备

5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10

通信设备

5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5

仪器仪表

5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5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5

专用设备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10

工程机械

10

农业和林业机械

10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10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10

饮料加工设备

10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10

造纸和印刷机械

10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5

医疗设备

5

安全生产设备

10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10

公安专用设备

3

水工机械

10

专用仪器仪表

5

文艺设备

5

体育设备

5

娱乐设备

5

家具、用具及装具

家具

15

用具、装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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