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系、部,各处、室、馆、中心、所:
学院2021年10月20日院务会审议通过了《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予以下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附件二: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设备家具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表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11月1日
附件一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提高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再利用效率,严格控制并管理家具设备的报损、报失情况,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济光资〔2017〕1号)以及《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济光资〔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上海市政府专项资金形成的限定性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处置范围包括: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家具设备;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家具设备;
(三)因合理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家具设备;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家具设备;
(五)闲置家具设备;
(六)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权限与程序
第六条 项目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涉及“三重一大”的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提交院务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策。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按管理权限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分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一) 后勤保卫处主要负责学校房屋、构筑物资产的处置,以及相关的产权变动工作;
(二) 项目与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学校各类设备,家具的处置,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
(三)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含电子图书资料)资料、期刊等的处置,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使用部门或拟处置资产的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受理,项目与资产管理处审批。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涉及“三重一大”的资产处置事项,项目与资产管理处按规定提交学院决策层审议,经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九条 资产使用部门或拟处置资产部门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时,除详细说明申请报废处置的理由外,还应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提供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对于已达到使用年限的通用设备如电脑、空调等设备,如果批量原值金额≥10万元,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院务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核准,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价方式遴选合格的废旧物资经销商进行回收处置。对于专业性强、使用面窄的设备,可单独处理。
(二)原值金额 ˂ 10万资产的处置,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与资产管理处审批;
(三)国有资产使用年限按照“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实施细则”(济光资〔2018〕2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二)。对于已达到使用年限但仍有利用价值的设备应继续使用,也可通过院内发调剂公告的方式,优先无偿调拨给学院其他的单位和部门继续使用;或按照国家规定捐赠给贫困地区,或有偿转让给校外的单位和企业。
第十一条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资产使用部门应从紧提出处置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应从严审批。
第三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
第十二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处;其发生相关的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搬运费用等有关费用据实列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牢固树立勤俭办学理念,强化资产管理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资产处置工作,并自觉接受学校的管理监督。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项目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设备家具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表
固定资产类别 | 内容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通用设备 | 计算机设备 | 6 |
办公设备 | 6 | |
车辆 | 8 | |
图书档案设备 | 5 | |
机械设备 | 10 | |
电气设备 | 5 | |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10 | |
通信设备 | 5 |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
仪器仪表 | 5 | |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 5 |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
专用设备 |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 10 |
工程机械 | 10 |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10 | |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 10 | |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 10 | |
饮料加工设备 | 10 | |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 10 | |
造纸和印刷机械 | 10 | |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 5 | |
医疗设备 | 5 | |
安全生产设备 | 10 |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10 | |
公安专用设备 | 3 | |
水工机械 | 10 | |
专用仪器仪表 | 5 | |
文艺设备 | 5 | |
体育设备 | 5 | |
娱乐设备 | 5 | |
家具、用具及装具 | 家具 | 15 |
用具、装具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