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大学生医保政策,根据《关于推动本市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1﹞42号)《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大学生持卡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中心﹝2022﹞5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着"自觉自愿、自己受益"的原则,为提高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学生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后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护及费用保障,建议每位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应积极参保。缴费标准按照居民中小学生标准,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
第三条 我校参保学生由学校通过代办费代收代缴或通过“家庭共济”缴费(由学生家长组建家庭共济网,具体操作可咨询021-12393)。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每年300元,当年累计门急诊医疗费超过 300 元以上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 7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50%。
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 8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支付 60%。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一致。
具体为:大学生罹患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市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居民医保结算后,个人自负的部分可由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60%,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再报销65%。
第六条 大学生需办理医保就医凭证,包括社会保障卡(金融社保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符合就诊医疗机构规定的、与上述实体凭证同等效力的各类电子凭证电子社保卡)。
第七条本市就医。大学生缴费参加每年度上海市城乡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后,可持医保就医凭证到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门诊和住院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结算时不用先行垫付,按医保待遇标准进行统筹抵扣,无须回学校报销。
第八条 校内就医。学生校内就医不支持医保就医凭证,需持校园一卡通结算,费用包括挂号费一元及药品费。
第九条 异地就医。大学生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以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官网、“随申办市民云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办理),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跨省直接持社会保障卡结算;未实现直接结算的由本人现金垫付后,可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第十条 大学生未参保或未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大学生可通过上海医保、上海社保卡等公众号、医保咨询服务热线(021-12393)、校保健站了解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医疗保障制度须知》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任何条款与上级现行和新的管理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但不影响本细则中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