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网站地图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06浏览次数:12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以及《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校重大事项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事项实行表决制。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行政部门要完善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实施办法由学校工会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制定。

 

第二章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

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情况、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有关教职工聘任、

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生活福利问题;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配合完成评议学校领导班子的工作;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

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选举、罢免和评议董事会、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专

项集体合同草案。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教职工四险一金,年金等缴纳情况;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条 行使职权的程序:

(一)凡属职权范围内规定需经教代会讨论、审议或通过决定的报告、方案、条例、规划、规章制度等,以及与教职工有密切关系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有关单位应当预先通报学校工会;

(二)由教代会联席会对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并通过各代表组广泛征求意见,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反馈给有关单位;

(三)有关单位听取汇总意见后,对报告、方案、条例、规划、规章制度等进行修改,需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修改补充后再将书面材料提交大会正式会议讨论、审议或通过;

(四)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联席会具体组织实施上述程序,并在下次大会上提请确认或报告。

 

第三章 组织规则

第九条 学校按照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由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行政同意,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一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二条 教代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经学校党委、行政同意,由学校工会向代表说明。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董事长、领导、老领导、民主党派、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党委、行政和工会共同协商确定,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并主持会议,主席团为非常设机构,负责教代会开会期间所有决策。
    主席团成员建议人选由校工会提名,报请党政同意后由预备会议表决通过。成员可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担任本届教代会代表的学校党委、行政、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等,教师代表不少于50%
    第十六条教代会一般以院(系)、部(处)行政单位为基层工会,建立代表团(组),或学校实际情况,组建联合代表团(组),推选生正副团(组)长,正副团(组)一般应由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担任;

教代会团(组)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参与部门重大问题的决策;

(四)完成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交给的任务。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提案工作小组。提案工作小组成员一般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提案工作小组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有关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三)办理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事项,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

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表决须有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联席会议遇有处理事项或表决事项,其结果必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由工会召集,成员包括教代会代表组正副组长,校工会委员及基层工会主席。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代会可以同时召开,两会代表合一。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经费由学校行政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 教代会代表

第二十一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以基层工会为选举单位,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通过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差额率不低于15%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占教职工人数的30%左右;代表构成合理,既要有学校各方面人员代表,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一)教代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按照民主程序对本单位代表进行罢免、更换或补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内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原选举单位一般不再补选代表;
  
(三)教代会代表离职、退休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可按照民主程序补选代表,并报学校工会备案;
  
(四)教代会代表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原选举单位可以提出撤免建议,撤免应当经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五)对违法犯罪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违法违纪受到严重处罚处分的教代会代表,应当由原选举单位撤销其代表资格。撤免、撤销代表资格,应当事先报学校工会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执行。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力: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筹备、召开和闭会期间,承担以下任务:

(一)参与并负责教代会筹备工作;

(二)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安排教代会代表讨论,协助大会主席团处理有关事项;

(三)闭会期间召集教代会联席会议,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处理;

(四)负责教代表的管理、培训及教代会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接受并处理教代表申述等有关事项;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召开教代会,工会应提前十天向上级工会提出申请。教代会结束后,工会在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本次会议的情况向上级工会报告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经第四届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112日印发的《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教代会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 © 上海济光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水产路2859号 邮编:201901